日前,市人民检察院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成功督促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缴纳了生态修复赔偿金,这是我市首次对电、毒、炸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启动生态修复补偿,填补了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承担生态修复民事赔偿责任的空白。
3月17日深夜,王某龙、王某根二人在五烈镇祁联村生产河内电力捕鱼时,被夜间执法巡查的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收缴全部电捕工具,3公斤渔货被现场放流。经市检察院审查认定,王某龙和王某根二人在开放性水域电鱼系非法捕捞,对河道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破坏,损害了渔业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其在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赔偿责任。
3月20日,检察院向市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非法捕捞行为的监管,依法对王某龙、王某根二人非法捕捞行为进行查处,并督促二人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用于增殖放流,以弥补其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失。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当即对王某龙和王某根二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督促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2000元。
在该案办理中,检察机关与渔政部门协作配合,积极推进生态修复赔偿机制,根据“处罚与恢复”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共同引导、督促等方式,让受处罚当事人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主动参与生态环境修复。同时,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行为起到了良好的震慑作用,进一步提升了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