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网讯 12月23日下午,笔者从宿迁市召开的“政在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获悉,为切实加强城市公厕建设管理,更好为广大群众提供“如厕”服务,宿迁发布了《宿迁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明年3月1日起施行,会上相关负责人对《办法》有关情况进行发布。
《办法》共有37条,将全面指导全市公厕规划、建设、维护和保洁工作,对加强宿迁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公厕管理水平,改善群众如厕环境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条至第八条为总则部分。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定义分类、基本原则、政府职责、资金来源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对公厕进行分类,主要是考虑对不同种类的公厕,管理标准和要求不一样,分类标准是以管理者为主兼顾公厕的主要服务对象。针对宿迁“厕所开放联盟”特别引入了联盟公厕,将公厕分为环卫公厕、社会公厕、旅游公厕、联盟公厕四类。公厕建设管理资金,环卫公厕主要由财政资金保障,同时引入社会力量,其他公厕主要依靠社会力量。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公厕的主管部门,这里的“主管”是行政主管,包括制定有关政策、规划、验收、监督检查指导、行政执法等。
第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公厕的规划与建设。对公厕的规划编制、设置地点、建设标准、拆迁重建、档案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建设工程配套城市公厕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四同时”是为了减少公厕建设阻力,在主体工程交付使用时公厕也建设完毕;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公厕建设标准适当提高,规定使用节能、环保技术材料,提高女厕位数量等。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公厕的使用、维护与管理。明确城市公厕应当建立保洁制度,配备保洁管理人员,并且公示保洁标准、监督电话和管理单位名称等内容;针对疫情防控,规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期间,要做好卫生防疫工作。为提高公众意识,对文明使用公厕的禁止行为进行了规定。
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为法律责任。对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城市公厕的,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按照规划建设的城市公厕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盗窃、破坏公厕设施设备,阻挠公厕建设和环境卫生作业,侮辱、殴打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的,在公厕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七条为“附则”。规定市、县中心城区以外公厕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颜靖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