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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宣传部 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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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动物 不能让盲目放生成为“杀生”
2022-03-03 07:51:00  来源:江海晚报  

2月24日上午,在南通市崇川区钟楼广场东北隅的树丛中出现不少不知名小鸟尸体。

当天,在现场执勤的崇川区和平桥街道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王勇向记者介绍,这些鸟儿是23日上午有人在广场绿化带内放生的,“当时密密麻麻的不少鸟儿被人放生绿化带内,簇拥在一起叽叽喳喳;有人出手捕捉,被我们出面制止,没想到第二天就死了不少!”王勇介绍。

赶到现场的南通动植物专家居卫东确认:死亡小鸟名叫斑胸草雀,原产印尼、澳大利亚等热带地区,在中国系人工繁殖饲养的笼鸟;当天,这些鸟儿的死亡数量在百余只以上。

“这些鸟,都是被冻死的。这种热带鸟类完全不适应这边的气候,而且也没有野外生存和觅食能力,一旦被人放生,等待它们的只能是死亡。”居卫东备感痛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濠河周边区域常有市民将购买的蛇、龟鳖蟹、各种鱼类进行放生,放生者前脚刚走,后者就有人带着网具在现场捕捞的;有一些人工养殖的龟鳖和鱼类等等,放生后没有捕食能力,最后曝尸在河中或岸边的;甚至还有市民轻率放生的毒蛇游荡到居民区,引起不必要的恐慌,所幸被公安消防人员及时处置。

放生需要专业机构指导进行

“放生,是市民为积善行德将动物放归野外,爱心本没错。但如果是在市场上买来的外来物种,比如巴西龟,以及一些不是我们国家本土的动物,这种放归就是国家禁止的,而且还设定了罚责。本土物种也不能随意放生,要在专业机构的指导下进行,且不能对当地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更不能对人员财产造成损失。”南通动植物专家居卫东提醒广大市民:爱心不能越过边界!

修改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一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多部门将联动规范管理

就在去年年底,有鳄鱼被人放生于河北邯郸武安市京娘湖景区湖中。接到举报后,武安市立刻组织专业团队紧急捕捞。事后,警方确认非法放生者郝某某、范某某在公共场所放生鳄鱼事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违法放生事件,在国内引发越来越多的关注。在2月28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召开的全市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咨询会议上,有关负责人也听取了居卫东关于对市民放生行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的意见。

“市民秉持爱心放生的积极性和热情需要一定保护,不能打击;但是,科学引导和有序规范又迫在眉睫,防止盲目和无序、甚至是违法放生。”2月28日下午,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这项工作的有关人士表示,“目前,在对大众进行科普教育的同时,我们也通过整体联动呼吁和提醒市民要敬畏自然、科学放生。”

放生一事看似不大,但影响不小。在监管上涉及多个部门,相信通过多部门协同发力,难题将最终获解。

(记者 周朝晖)

责编:朱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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