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行为的养成,不能仅仅靠觉悟,也不能仅仅依赖法治,只有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注重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才能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体现了这种思想。第二章“文明行为倡导”,对文明行为倡导制度划分为“基本文明行为”和“特定文明行为”。
《条例》第九条主要涵盖了基本文明行为倡导制度:倡导言行文明、餐饮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就医文明、上网文明等十二类“基本文明行为”,并对城乡居民在衣食住行游、生产生活等活动中应当达到的基本文明行为标准作了分项规定。其中,《条例》在第九条第二项餐饮文明中明确了“不滥食野生动物”的规定;第三项出行文明中明确了“患有传染性疾病期间外出时主动采取防传染措施”的规定。
《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三条主要为特定文明行为倡导制度:提倡和鼓励慈善公益、见义勇为、无偿捐献、志愿服务等四类“特定文明行为”。针对“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条例》规定“依法奖励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在需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此外,《条例》还“倡导和鼓励个人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捐献遗体(组织)、器官”,规定“无偿献血、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组织)、器官的,本人及其亲属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优待或者礼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