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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宣传部 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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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
2024-11-13 09:16:00  来源:新华日报  

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中高度重视社会治理,提出了一系列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新观点、新论断。党的二十大报告更是强调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为落实中央要求,全社会要多措并举构建社会治理的新格局,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民主管理体系

建立稳定的社会治理体系关系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更影响千家万户的生活冷暖。根据社会治理的内涵,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是治理现代化的最本质特征,应当包括中国共产党及民主党派,中央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人民群众等。这种权力分配的本质就是社会参与。因此,治理的行使不能仅依赖政府自上而下的命令,而应靠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协同。

在社会治理体系中,人民群众参与是前提,社会协同是基础,政府主导是保障。可以说,没有人民群众参与,治理因缺乏民主基础而沦为自上而下的统治;同时,没有社会的协同,人民群众参与缺乏合力,治理过程也就不具有互动性和效力性;当然,没有政府主导,治理过程可能会出现盲动和无序。因此,民主性与协同性是社会治理的本质属性。

为了保证人民群众民主参与的积极性和社会协同的有效性,一方面,政府必须调动各治理主体的积极性,通过让渡部分权力的方式,改变权力配置不合理的格局,经济放权与行政放权并行。同时,建立专门的对外沟通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表达权以及监督权,实现社会协同。另一方面,政府必须实行内部改革,重新配置职能,理顺各部门的关系,引入竞争、效率、问责机制,优化考核制度;减少层级控制并根据社会现象及突发事件来设置若干灵活性、临时性的机构,以克服固有机制的僵化问题,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社会难题的反应能力,实现政府部门的内部协同。

确定目标导向、弹性控制、结果责任的绩效管理模式

从形式上看,社会治理模式是一系列具体的步骤、方式的联合,或者说是一种“技术性手段”的集合。但从实质上看,治理模式所要解决的是治理主体间权力与权利的平衡问题。为了确保社会治理活动的顺利展开,各主体需要在经济体制、行政体制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改革中凝聚广泛共识,确定治理目标、治理手段及问责方式,最终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有机统一。

就目标导向而言,治理目标要经过目标净化和目标分解的过程。目标净化意味着将那些与社会治理的核心目标不相符的任务予以剥离,将部分治理职能下放到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人民群众手中。这也意味着政策或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分立、服务提供与服务执行分立。而目标分解意味着总体目标与项目目标、阶段性目标与终极性目标要分开,即治理目标需要分阶段完成,针对具体时期的具体事项设计当下的计划,所有短期目标都要在社会治理的框架内,并为终极性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

就弹性控制而言,弹性意味着减少层级控制,减少内部控制,重目标与合同管理,轻规则与过程管理。凡是下级政府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上级政府应当适当放权,凡是人民群众、市场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政府一般不应采取硬性控制手段。

就结果责任而言,具体是指在目标导向之下,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来明确责任主体,确保每个参与主体都清楚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然后在科学的评估体系之下,对绩效不佳的主体进行问责,以持续改进治理模式并提高治理效率。不过,在实践中,结果责任的落实还需要与激励机制相结合,以激发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治理效果最优化。

创新公共决策、公共服务和公共问责的分工合作制度

按照传统的分权学说,政府只是执行者,不享有立法和规则制定权。但赋予行政机关以立法和决策权,是现代许多国家普遍存在的现象。

然而,在社会治理体系中,公共事务的决策权不再是专属于行政机关的权力。为了保证决策权的民主化发展,应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各治理主体在公正、透明的环境中切实参与到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中,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信任和满意度。通过这样的分工合作制度,可以促进公共事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从而构建起一个更加高效、公正和包容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当然,决策、服务和问责三分并非是指各自为政、相互扯皮,而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相互分工、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社会治理的目标,在于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健全的社会治理体系必须能够顺应社会的快速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元化的优质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与精神追求。

社会治理体系构建的最后一步在于建立和完善相关责任机制,这是避免责任推脱现象发生,便于人民维权以及促进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因此,各主体在协同治理的过程中,根据各自的权限与分工评估绩效、验收结果,并把法律责任、过程责任与结果责任统一于合同责任。这一机制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社会治理的有序性,从而获得更多的幸福感与安全感,真正落实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要求。□ 庆 丽

(作者单位: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本文为江苏省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双碳’目标下江苏碳普惠制度实践及其法治化研究”〈24FXC002〉,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基于实践教育的行政法课程体系优化”〈231105862031752〉)

责编:秦春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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