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六条规定:奏唱国歌,应当按照本法附件所载国歌的歌词和曲谱,不得采取有损国歌尊严的奏唱形式。第七条规定: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
2014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国歌奏唱礼仪的实施意见》规定:
(1)一般要求。奏唱国歌时,应当着装得体,精神饱满,肃立致敬,有仪式感和庄重感;自始至终跟唱,吐字清晰,节奏适当,不得改变曲调、配乐、歌词,不得中途停唱或者中途跟唱;不得交语、击节、走动或者鼓掌,不得接打电话或者从事其他无关行为。国歌不得与其他歌曲紧接奏唱。
(2)外事活动。除遵守一般要求外,着装应当符合外事活动要求;遇接待国宾仪式或者国际性集会时,可以连奏有关国家国歌或者有关国际组织会歌。
(3)运动赛会。除遵守一般要求外,国歌奏唱仪式开始前应当全体起立;比赛中遇奏国歌的情况,在不违反竞赛规则的前提下,应当遵循裁判指示暂停比赛活动。
(4)学校活动。除遵守一般要求外,少先队员应当行队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