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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宣传部 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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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养犬,贵在自律
2024-11-27 09:35:00  来源:泰州日报  

犬是人类忠实的伙伴,养犬给人们的生活增添了不少的温馨和情趣。然而,一些养犬人缺乏管理意识,放任宠物狗到处乱跑、随地大小便、在公共场合狂吠。这种不文明养犬行为,不仅污染了环境,还会让妇女儿童受到惊吓。

2024年5月10日,在泰兴市润泰南路16号五里墩花苑小区,泰兴市公安局济川派出所民警开展日常巡逻时发现,周某某携狗出行,未采取任何约束小狗的措施。小狗在小区乱窜,吓得行人纷纷躲避。

《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本案中,周某某违反了该条规定。

《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携犬出户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该条款,民警当场责令周某某整改,并下达整改通知书。

2024年5月14日,民警在巡逻中发现,周某某再次携狗出行,依旧对小狗没有采取任何约束措施。根据《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周某某的行为属于拒不改正,泰兴市公安局决定给予周某某罚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积极会同社区工作人员向周某某宣讲文明养犬相关规定,使周某某认识到遛狗不牵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后,周某某主动要求担任社区文明养犬劝导员,实现从违法者向文明养犬劝导员身份的转变。

执法民警寄语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饲养宠物狗。宠物狗的表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主人的道德修养和法治素养。可以说,宠物狗的种种过失,基本上是由于它的主人没有文明饲养所致。

饲养犬只过程中,广大市民应模范遵守《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泰州市犬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主动做好犬只登记、预防免疫等工作,做到规范养犬、文明养犬。各级管理部门要坚持宣传引导与教育处罚相结合,加大文明养犬宣传引导力度,强化不文明行为的劝导制止,对不听劝导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说到底,文明养犬需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养犬人更要牵好“文明绳”,讲公德、严自律,共同构建人犬和谐的美好家园。

冯一然 孙小红

责编:杨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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