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管理涉及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社会治理等诸多方面,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开展养犬管理地方立法工作是群众所盼、社会所需。6月25日,《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专题新闻发布会在我市召开,发布会上,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对《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介绍。
据悉,《条例》共三十六条,主要包括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立法目的、上位法依据、覆盖范围、部门职责、社会参与机制和文明养犬宣传教育的制度设计。
第二部分明确了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登记管理制度、分区域养犬管理制度,以及个人或单位申请养犬登记条件、犬只临时寄养规定。
第三部分明确养犬人是养犬管理的责任主体、养犬行为的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携犬外出的行为规范、禁止携犬进入区域的设定。例如第十八条规定,饲养犬只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守下列行为规范:避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犬吠干扰他人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主动避让他人,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不得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不得影响环境卫生、破坏公共设施;中小学以及幼儿园上学、放学时,不得在校园周边遛犬;不得在公共楼道、楼顶、架空层、消防连廊、地下车库、开放式露台等建筑物共有部分饲养犬只、遛犬;不得遗弃、虐待犬只;不得随意弃置犬只尸体;不得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部分明确了从事犬只销售、诊疗、美容、寄养、训练、展览、表演等经营活动的规定,疫犬、狂犬的处置规定,以及犬只留检、收容、领养的制度设计。
第五部分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创设了吊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等罚则。
第六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养犬人的概念,以及明确《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主要特点有:实现我市依法养犬的全域覆盖,改变了各县区养犬管理工作无法可依的情况;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厘清职责边界、消除监管盲区;细化犬只全生命周期管理措施,规范犬只登记、免疫、转让、弃养、收容、领养、经营、无害化处理等各环节的管理措施;有效平衡养犬人和非养犬人利益,实现养犬权利与养犬责任相对等。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市公安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充分调研,明确了我市的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大型犬标准是:成年犬体高超过60厘米、体长超过100厘米的。体高是指犬只正常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垂直距离;体长是指犬只的颈部到尾根的直线距离(不计算头长和尾长)。烈性犬有包含藏獒、法国狼犬、罗威纳犬、灵缇等在内的36种,具有烈性犬血统的杂交犬只也视为烈性犬。
此外,市公安局已建立宿迁市智慧养犬管理系统,该系统包括犬主端、管理端、执法端和综合管理平台、收容留检平台,养犬的市民朋友可以用手机登录“宿心办”APP,在主页面找到“养犬管理”模块,查询法律法规、服务网点、办证流程等信息,按照指引录入犬主和犬只信息,经属地派出所核准后,到自己选择的宠物诊所、宠物医院办理犬牌业务。(记者 颜靖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