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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宣传部 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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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志愿者礼遇升级
2022-05-26 10:46:00  来源:志愿苏州  

有困难找志愿者,有时间做志愿者,志愿者的微笑是苏州最美的城市名片。

为了给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加油”,为社会文明和谐“续航”,苏州市文明办、苏州市民政局对原《苏州市志愿者礼遇激励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鼓励更多市民朋友参与志愿服务,让雷锋精神人人可学,奉献爱心处处可为。

苏州市志愿者礼遇激励办法

总 则

1、为大力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志愿服务文化,增强广大志愿者的荣誉感和获得感,根据《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民政部令第67号)、《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江苏省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修定本办法。

2、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和响应苏州市有关部门、单位号召或由志愿服务组织派遣到苏州市以外地区开展志愿服务的志愿者,适用本办法。

3、被礼遇激励的志愿者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长期坚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三)在苏州市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平台完成注册,并规范记录志愿服务时长等相关数据;

(四)无不良志愿服务信用信息。

嘉许奖励原则

1、突出志愿服务的无偿性、公益性,志愿者的激励以精神礼遇为主、物质激励为辅。

2、坚持“适度回馈”定位,按照志愿者星级给予不同回馈,不断激发志愿者荣誉感。

3、紧密围绕志愿者实际需求,分级分类制定务实管用的礼遇激励措施,切实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嘉许奖励措施

1、以苏州市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平台记录的服务时长为依据,实行志愿服务星级认定,志愿者服务累计时长满100、300、600、1000、1500小时,分别认证为“一星志愿者”“二星志愿者”“三星志愿者”“四星志愿者”和“五星志愿者”,依托苏州市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平台在线发放星级志愿者证书。

2、每年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先进典型评选工作,发布获评的优秀志愿服务典型名单;优先推荐星级志愿者和获得表彰的志愿者参评更高级别的志愿服务评选活动。

3、对于获评各级荣誉的志愿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评道德模范、身边好人、劳动模范、杰出青年、三八红旗手、苏州慈善奖等荣誉。

4、邀请优秀志愿者参与全市性重大活动,省级及以上优秀志愿者代表纳入市领导走访慰问的对象名单中,或可受邀参加团拜会等重大活动。

5、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期间,可免费获得意外身故保险、意外残疾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障。

6、志愿者可凭志愿服务积分在苏州市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平台中的积分商城内兑换礼遇物品。

7、鼓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为不同星级志愿者提供免费、优惠、优先或专项服务,主要包括:

(一)鼓励各单位将主办或承办的各类体育赛事、文化活动、文艺演出等赠票额赠送给星级志愿者;

(二)鼓励利用公共资源建成的各类公共场所、景区景点,为星级志愿者提供优惠政策;

(三)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为星级志愿者提供免费体检服务;

(四)鼓励爱心商户为星级志愿者提供优惠服务;

(五)鼓励社会力量对生活困难或因其它原因需要帮助的志愿者,给予一定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扶。

8、市民参与志愿服务情况纳入市民信用积分“桂花分”管理体系。

9、新市民参与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体系,近五年内从事社会服务的志愿者按《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予以计分。

10、有关部门和媒体应积极宣传展示典型感人的志愿者事迹。

11、鼓励当地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12、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实践学分管理,在发展团员和推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学生。

13、对表现突出的专业志愿者、团队管理者,优先推荐参加技能培训、心理疏导、社工培训等志愿者学院重点培训,纳入志愿者人才库。

实施管理

1、市各有关部门对志愿者的评选表彰应当抄送同级文明办和民政部门,评选表彰名单纳入全市志愿服务先进典型资源库。

2、市文明办会同市民政局及时将苏州市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平台相关信息数据同步至“江苏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并建立全市统一的抽查制度,检查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保障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志愿者,作为个人失信记录纳入“诚信黑名单”,解除注册志愿者身份,两年内不得重新注册,并撤回已取得的星级评价、表彰荣誉和嘉许礼遇:

(一)在志愿服务记录方面弄虚作假的;

(二)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的;

(三)违反志愿服务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四)个人主观故意严重扰乱志愿服务组织正常运作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的。

附 则

1、本办法中的激励措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本办法由苏州市文明办和苏州市民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办法》同时废止。

责编:唐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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