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云 通讯员 冯倩) “请大家不要焚烧秸秆,保护生态环境!” 11月7日,新沂市双塘镇丁集村,村民刘某、何某等人拿着宣传单,积极地向村民进行普法宣传。与村里的其他秸秆禁烧志愿者不同,刘某、何某有着另一重“特殊”的身份——前段时间,他们因焚烧秸秆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现在正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这是市首例秸秆焚烧违法行为用“劳务代偿”进行生态损害赔偿的案例。
10月16日,新沂生态环境局联合当地镇政府,对境内5处秸秆焚烧火点进行核查,经过认定,分别是由刘某、何某等5人于10月14日就地焚烧秸秆,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危害。
根据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要求,新沂生态环境局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家庭及生活实际情况、经济赔偿支付能力,经双方磋商,同意当事人刘某、何某等5人用参与秸秆禁烧巡查、向周边群众现身说法、劝导大家不焚烧秸秆等环保普法宣传的方式,“以劳代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最大限度实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记者从徐州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后,因经济困难、对环境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其他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可以向承办机关申请以公益劳动方式折抵赔偿义务(费用),让行政执法有“尺度”更有“温度”。下一步,市生态环境部门将坚持“修复受损环境、保障环境安全”底线,积极探索实践“劳务代偿”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式,让侵权人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减轻侵权人经济压力,让环境“破坏者”成为“守护者”,充分调动侵权人履行赔偿责任的积极性,努力实现社会效果、法治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断破解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