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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交警为电动车驾驶人解读新条例
2020-05-18 10:17:00  来源:淮安日报  

5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电动车上路必须要上牌、驾驶人和乘坐人都要戴头盔、不得改装电动车……《条例》对电动车驾驶人提出不少新规定,那么条例的出台对广大电动车驾驶人有什么影响?日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宣传大队大队长张军就此问题进行相关解读。

上路必须要上牌 不可改装电动车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从7月1日起,如果未挂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路的,交警部门将对驾驶人处以50元罚款。对于申领黄色临时牌照的驾驶人来说,过渡期内可以上路行驶,过渡期一直到2024年4月14日,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如果过渡期满后仍上路行驶的,将处以200元罚款。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禁止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改装其电机、蓄电池及速度装置;不允许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张军介绍,从7月1日起,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的,交警将会扣留车辆,并处以200元罚款;加装、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常见的挡风被、挡风罩、遮阳伞等都在禁止加装范围内。

6岁以下儿童要坐安全座椅

驾驶人和乘坐人都要戴头盔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未满16周岁则禁止驾驶电动车上路。

张军介绍,此款条例回应了群众适当放宽载人年龄限制的呼声,将搭载人员年龄限制由12周岁以下放宽到16周岁以下。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据了解,从6月1日起,我市交警部门执法人员若在路上看到未戴头盔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者,将拦下车辆,对其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包括观看警示教育片、做交通安全测试等。从7月1日起,如果还未戴头盔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上路的,交警将对其处以警告或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按照规范充电停放

不能占用消防通道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可以向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融媒体记者 刘晓兰

责编:秦春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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