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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宣传部 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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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规7月1日起施行:骑电动车不戴头盔,最高罚款50元
2020-05-18 10:11:00  来源:常州文明办  

记者昨天从交警部门获悉,从7月1日起,骑电动车上路不戴头盔,将可能被交警拦下罚款,这是5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的。

《条例》有关“戴头盔”的规定为,“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条例》对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的年龄也有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一)使用满十年;(二)违反本条例拼装、改装或者加装;(三)制动、鸣号、灯光及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

对于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条例》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违反《条例》规定,“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未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缴号牌;买卖、伪造、变造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收缴号牌。”

违反《条例》规定,“驾驶超过使用年限或者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二百元罚款;加装、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有拼装、改装或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将违法生产、销售,违法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记录,纳入个人、企业的征信管理体系。”(焦静 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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