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陆铭)7月29日,徐州市城市管理局、徐州市司法局在徐州报业传媒大厦联合召开《徐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情况介绍新闻发布会,围绕《办法》的修订情况及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据了解,《徐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办法》已经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公布,并将于2025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城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第六条规定,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定额收费与按量计费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用于将生活垃圾从垃圾中转站、转运站或者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运往生活垃圾处理终端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集中处理的费用。
原《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推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制度化、法治化建设,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提升了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和资源化利用水平。但是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3年新修订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我市2020年施行的《徐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均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作出了规定,提出了“产生者付费原则”“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新机制和新要求。因此,亟需按照上位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对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进行更新和完善。
就《办法》修订过程而言,在起草阶段,市城市管理局做了大量工作,充分调研论证,在结合上级政策、借鉴外地做法、梳理本地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又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组织召开部门、街道等不同层面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召开立法听证会和行业论证会,听取意见建议。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在修改过程中,市司法局进行了全程指导。《办法》的修改实施,将为提升我市生活垃圾治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建设更高水平的美丽徐州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原《办法》共18条,修订后《办法》为20条,主要对《办法》的名称、部门职责、征收流程、信息交互、跟踪评估以及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费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机制内容进行了调整,在明晰收费边界、厘清部门职责、落实惠民政策、优化缴费路径、明确缴费义务、完善激励机制等方面均作出明确且创新性的规定。
和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名称也有所改变。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因此,我市将原《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办法》名称修改为《徐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办法》。
《办法》要求,要明确按照“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要求,根据本市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情况,逐步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费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机制,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办法》还明确税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征管工作。缴费义务人未按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缴费义务人拒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办法》第七条规定,经民政等相关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抚恤对象家庭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对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
该负责人最后表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制度,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发挥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垃圾分类的激励约束作用,《办法》确立了产生者付费、激励约束并重、推动绿色发展的征收原则,建立有利于促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稳步推动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