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国不以礼,犹无耜而耕也。今天起,《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这部《条例》共6章50条,不仅涉及对文明行为的定义、明确相关主体在促进文明行为中的职责,还首次推出了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让南京在文明城市常态化建设的工作中更有的放矢。
说起文明行为,似乎大家都知道,但若问到具体定义,恐怕没几个人能回答出来。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魏从农介绍,这部《条例》的亮点很多,首先它明确了什么是“文明行为”。
“如何科学界定文明行为的含义,是《条例》要解决的首要问题。”魏从农说。相关专家通过研究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和文件的规定,并借鉴其他城市先进做法,最后将文明行为定义为“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主体责任人究竟是谁?是有关部门?还是普通市民?《条例》明确了该项工作的体制机制:政府主导,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同时促进文明行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条例》提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并强调公职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守望相助、见义勇为、无偿献血等文明行为也被写入法律。《条例》提出要建立文明行为倡导激励机制,不仅列举了单位和个人在爱国主义教育、公共场所、交通出行、旅游等社会生活各领域文明行为的基本规范,还提倡一些已达成社会共识的倡导性文明行为,如见义勇为、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捐献、志愿服务等利他行为,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主动践行。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三十五条积极呼应民法典第184条,为紧急救助行为提供法制保障,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条例》还首次提出了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授权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定期对重点治理工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对重点治理清单适时予以调整,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此外,《条例》还提出建立治理不文明行为协作联动机制,各级政府部门要统筹协调和推进不文明行为治理工作;建立文明行为促进保障监督机制,并对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加强交通、市政等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文明行为激励和不文明行为查处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魏从农介绍,因为上位法对重点治理的大部分不文明行为都有处罚规定,所以《条例》第四十七条仅作了指引性表述。不过,为增强行政处罚的实际执行效果,培养和提升公民的文明素质,《条例》还参照国外城市“社区服务令”制度和外地城市文明行为立法的规定,增设了社会服务折抵罚款的规定,“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南报融媒体记者 王茸 张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