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以下简称《纲要》),从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加强权利保护、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等五个方面明确了“十四五”时期法治社会建设的重点内容和具体举措,为2025年形成符合我国国情、体现时代特征、人民群众满意的法治社会建设生动局面提供了根本遵循,也在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起点上对推动法治社会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明确了新思路、新方法。
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考虑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既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要义。其中,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必须筑牢法治社会根基。法治社会建设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才能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只有织密法律之网、强化法治之力,才能解决制约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种种问题,才能解决人民最关心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药卫生、住房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才能解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完善互联网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维护社会和谐问题等方面的难题。
因此,法治社会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建设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与战略安排。
发展中不断丰富法治内涵,
依托《纲要》将法治更加引向深入
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社会”的建设内容与时俱进、得到了不断丰富提升。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点任务在于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等四个方面。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经过五年的开拓进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由此,法治社会的建设重心与重点任务也随之变化。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列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提出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等重点任务。在此基础上,此次新出的《纲要》对法治社会建设的重点内容进行了更为细致的整合更新,不仅强调了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同时特别提出加强权利保护、依法治理网络空间。可以说,一系列新要求的提出既侧面反映了法治社会建设的阶段性成绩,也正面指出了未来法治社会建设的方向。
把握精髓、对标找差,
全面认知江苏法治建设“短板”
对标《纲要》分类提出的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江苏法治社会建设尚存在一定的提升空间,如:
在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方面,各地方虽然能够创新运用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宣传,但是在将“立法过程变为宣传法律法规的过程”上缺乏成熟的引导机制。
在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方面,过去一批先进的治理规范面临治理能效减弱甚至耗散的风险,亟待根据新形势重新修订;各地方制度机制建设不充分、发展不平衡;对行业规则、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情况的监督不足,有待探索具有可复制性的自律性社会规范示范文本。
在加强权利保护方面,推进公众实质性参与重大公共决策的渠道有待畅通,社会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建设不够,存在通过增加公民权利而减损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个别现象。
在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方面,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存在非必要的区域差异;基层治理的先进经验和创新实践受制于地方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而无法普遍推广,社会治理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需要放大。
在依法治理网络空间方面,有待增强民众网络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地方性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制度有待完善,网络空间营商环境法治保护有待加强。
在加强组织保障方面,法治社会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有待更新、实践情况有待评估,智库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等等。
“填空”+“创优”,
推动江苏法治社会建设走在前列
高质量推进江苏法治社会建设需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考察时的讲话精神,比照《纲要》内容查漏补缺,充分借助经济社会发展优势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以高质量法治社会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着力在法治社会建设上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
首先,要在“没有先例”的方面力争率先做出成功样本。要以更高标准更新完善《江苏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全面细致落实《纲要》具体要求,将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量化引导和质量评价,推进地方法治社会建设水平的不断提升,率先形成符合省情、体现时代特征、人民群众满意的法治社会建设生动局面。
其次,在“普遍在做”的方面力争做得更好更快。更快更好完善教育、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领域和退役军人、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正当权益保护等社会重要领域地方立法,加速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快更好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保证人民群众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加快编制省内自律性社会规范的示范文本系列,更好支持社会组织建立并践行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创新发展法治社会建设的制度机制。
最后,在解决“共性问题”上积累并推广先行经验。江苏省在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领先优势,需要加以经验转化、实践推广。如,法治社会评价体系方面,建议在全国范围内适时推广法治社会指标体系的建设与实施的江苏模式;法治宣传教育方面,推广普法全覆盖的“大普法”江苏格局;在公共法律服务方面,推介公共法律服务领导小组工作机制,传播“一条主干”“四张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江苏特色;在矛盾纠纷化解方面,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纠纷化解对接平台建设,推广法治化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江苏经验;在社会基层治理方面,输出“社区居民议事会”“村民协商议事会”等有效的可推广的基层自治机制。
丰 霏(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