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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宣传部 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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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江苏丨为诚信立法!《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08-10 13:44:00  来源:信用江苏  

一审、二审、三审,经过多次推敲修改,在广泛瞩目中,《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今天上午,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云发布的方式召开首场新闻发言人记者会,向社会正式公布这一消息。可以预见,该条例的实施将有力保障、引导和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整体诚信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这是本届第一个经过三审的法规,涉及面广,非常复杂,工作组曾在一轮改稿中经历8个整天修改的情况。”作为亲历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志红感慨,立法中广泛调研、征求意见,注重立法的全过程民主。

近年来,为诚信立法成为各省的重要选择,目前全国有十多个省份出台了社会信用条例,在长三角协同立法的今天,上海、浙江也已制定相关法规。我省出台的社会信用条例是在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后出台的,既接国家最新政策的“天线”,也接本省实际特色的“地气”。

政务诚信摆首位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长期以来,我省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创新性、制度性和规范性上做了大量工作,但如何促进各地各部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健康有序发展,成为了信用条例重点考虑的点。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严冬告诉记者,我省在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中,把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建设有机结合,强化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诚信施政,增强决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

“把政务诚信放在首位,能很好地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对其他信用管理也有权威性和指导性,非常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秋林表示,政务诚信建设具有示范表率作用,对政务诚信作出具体规定,能让人们广泛信服和认同,从而提高政务诚信水平。

不仅如此,我省还建立了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政务诚信监测治理和评价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约行为被依法追求责任的,相关信息还将被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失信行为有认定

说起失信,一些人会疑问:做出怎样的行为就算失信了?如何进行认定?社会各方面对此非常关注。

信用状况认定是开展信用管理的关键,事关信用主体切身利益。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赵建阳说,在社会信用条例立法中,坚持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的“严格规范失信行为认定依据,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等要求,反复研究论证。

记者注意到,认定失信行为要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其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失信行为,国家有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国家没有认定标准的,省有关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省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认定标准。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由省、设区市有关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会同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制定认定标准。

作为该条例的一大创新,失信行为认定的合法、客观、审慎及关联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不少人曾遇到过办了三五年的健身卡、充值了上万元的消费卡没使用几次就已人去楼空;几经周折购买了自己心仪的产品却是伪劣的;还有一些企业家、明星偷税漏税……这些都是典型的失信行为,如何解决?

失信惩戒直接关系市场主体和个人切身利益。现如今,对于社会关注的这类失信主体、失信行为,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商贸流通、金融、税务、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电子商务、中介服务、校外培训等领域的信用管理和服务。

据介绍,条例还非常明确失信惩戒必须严格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执行,且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确定的惩戒措施限定在这几个范围: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在财政性资金补助、创业扶持等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作出相应限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相应减分、降低信用等次;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金合作的建设项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在评比表彰中,作出相应限制;取消财政资金资助、项目支持;撤销相关荣誉;本省、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失信惩戒措施等。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有些部门和地方不同程度存在着失信惩戒措施不规范使用,甚至滥用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失信惩戒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对于大家的担忧,条例专门规定失信惩戒要以法律、法规、国家规定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为依据,与失信情形相关联,与失信行为的性质、领域、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禁止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外增设失信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及对信用主体以外的第三人实施失信惩戒,此举从源头上有力预防了惩戒措施的乱用、滥用。

信用主体权益受保护

买房买车、填个表格、扫下二维码,这一系列操作后很可能个人信息就被贩卖了,人们对社会生活中个人信息泄露问题频发很苦恼也很无助。

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理应贯穿于信息采集、归集、披露和使用全过程。立法中,省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社会诉求,加强对信用主体权益的保护,明确规定在信息采集中不得有非法买卖、窃取信用信息,以欺诈、利诱、胁迫手段获取信用信息;不得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者一次性授权终身采集、使用自然人信用信息;不得虚构、篡改、违规删除信用信息;不得非法提供、披露、使用信用信息;不得泄露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即使依法或者按照约定采集信用信息,也不能对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等信息进行采集,更不能在未经本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采集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等相关信息。”严冬说,信用主体享有信用信息各情况的知情权并有权提出异议处理。

当前失信问题后果很严重,失信后上了“黑名单”信用难修复则更严重,许多组织和个人对此非常关心。一些企业、个人发生违章情况,一旦记录在失信名单中后,由于信用修复非常难,时间也比较长,他们将失去很多机会,杀伤力很大。因此,如何及时快速修复失信至关重要。条例明确,信用主体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后,失信信息将停止公示、共享,或标注、屏蔽。同时规定,失信一经修复,相关单位要立即停止使用失信信息,并及时在平台上撤销失信信息,依法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责编:曾雪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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