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坎街道驾驶人吉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县公安局依法予以刑事拘留。这起案件令人大跌眼镜的是,被吉某撞倒受伤的骑电动自行车的徐某竟然也是醉酒驾驶。
8月30日夜10时27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卢晟、朱洪志接到报警电话:县城海滨大道与港城路交叉口,有一辆面包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有人受伤,请来人处理。民警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并迅速将伤者徐某送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徐某伤情为蛛网膜下出血、肋骨骨折2根,右侧眼眶内壁骨折;胸腔积液。
经查,8月30日夜10时20分左右,吉某饮酒后驾驶苏J7FXXX小型普通客车沿县港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地,与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徐某受伤。经市物证鉴定所鉴定,吉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8.2mg/100ml。但令人意外的是,伤者徐某经检测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竟为158.2mg/100ml。
两个人均为醉酒驾驶,实属罕见。据警方介绍,根据事后询问调查,两人均为饮酒过量,驾车速度过快,导致避让不及而发生碰撞。这种情况双方当事人过错相当,应负事故同等责任。吉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其进行刑事拘留。现该案正在后续处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