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章倡导性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设施上,包括交通信号设施、停车泊位、无障碍设施、垃圾分类、母婴室、公厕、地名路名门牌标识等设施方面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职责,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奠定硬件基础。
城市的文明和进步,离不开无数正能量的模范人物。《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七条对模范人物也作出相应的激励制度规定,被评为感动宿迁人物等道德模范的个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道德模范人物给予褒奖、礼遇及宣传。
在文明序列中,志愿者毫无疑问是中坚力量。《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职,并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必要的便利条件;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
此外,《条例》还对各部门文明行为推进、创建、宣传教育、综合监管等进行了规定,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教育部门(机构)、卫生健康部门(机构)以及窗口行业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行业)的文明管理和服务规范,做好文明提升工作;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交通信号标志、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等交通及便民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
同时,《条例》侧重于弘扬社会主旋律、传播社会正能量、树立文明新风尚。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对文明新风促进制度有专门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村居自治组织应当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